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4832号
申请人:***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潍坊阳光一百凤凰社****楼**10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奎文区胜,住所地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文化路以****花园**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918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91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16元,由申请人***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