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新昌县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民初849号
原告:新昌县新马电梯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2548294253),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新村**新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45801937A),住所地,住所地新昌县梅渚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求卫平。
原告新昌县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昌县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晓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翁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