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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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1228号 原告马腾,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卫艺娜,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47。法定代表人郑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腾与被告陕西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62.5元,剩余6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琦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