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安执字第01581-1号
申请人执行人陕西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宏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