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257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海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璐麟,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民生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系原告之妻)
被告闫云水,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忆江南酒店职工。
被告陕西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一路西部电子社区C座17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娟峰,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售后服务部主管。
被告西安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759号40栋307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闫云水、陕西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风景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1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素梅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