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群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群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6民初105号
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群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胡笑歌。
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群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 琪
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
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延娟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