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晟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晟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2071行初1537号
原告:中山市晟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78号三楼5-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47824564。
法定代表人:贾少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瑞兰、陈建叙,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557288830U。
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振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协辉,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蒲大洪,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中山市晟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石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蒲大洪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晟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瑞兰、陈建叙,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宇、余协辉,第三人蒲大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4日作出中人社工认[2019]020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蒲大洪于2018年5月20日上午7时许在中山市西区道路(沙古公路奇艺园林对开)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后的诊断“右下肢多发开放性骨折;枢椎骨折;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腓骨长短肌挫伤、右腓浅神经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颈椎间盘突出”为工伤。
原告晟石公司诉称,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认定事实错误。事发当日,其与胡继林之间的工程早已完工,胡继林、蒲大洪于事发当日驾驶货车外出,并非因其工程施工的需要,与其无关。其于2017年8月17日承建中山市横栏三沙OLT机房光缆优化工程(增补)。胡继林负责横栏镇部分管道开挖工作,该工程于2018年1月底完工。另,其每天均向建设方及相关部门发邮件上报当天完成情况及第二天的施工计划,事发当日,其上报的报表没有“中山市横栏三沙OLT机房”这个站点的施工计划,因此,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胡继林、蒲大洪于事发当日是因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施工需要驾车外出,与事实不符。2.适用法律错误,蒲大洪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涉案工程已完工,蒲大洪并非因涉案工程施工需要外出,且蒲大洪既没有受其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也不是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不符合“因工外出”的情形,蒲大洪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没有出现“发生交通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维护合法权益,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9]020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辩称,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具有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2.涉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内容适当。原告晟石公司将承建的中山市横栏三沙OLT机房光缆优化工程(增补)新建管道工程中的路面开挖、管道铺设和造井部分分包给胡继林。胡继林未领取营业执照,雇请第三人蒲大洪做工。2018年5月20日上午7时许,因工作需要,第三人蒲大洪乘坐胡继林驾驶的车辆外出,途经中山市西区道路(沙古公路奇艺园林对开)时,因车辆碰撞右侧路边护栏导致受伤。第三人蒲大洪主张以“右下肢多发开放性骨折;枢椎骨折;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腓骨长短肌挫伤、右腓浅神经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颈椎间盘突出”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劲椎间盘突出”符合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急性颈椎间盘突出,与2018年5月20日上午7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据原告晟石公司的经理尹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胡继林、第三人蒲大洪的调查笔录以及相关证据可知,胡继林于2018年5月20日搭载第三人蒲大洪和李长宝是在前往涉案工程现场施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因胡继林不具用人单位资格,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晟石公司应承担第三人蒲大洪的工伤保险责任。3.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其受理第三人蒲大洪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原告晟石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分别向蒲大洪、尹强、胡继林进行调询问,核对相应的工程图纸、调查笔录、回复,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并及时送达第三人蒲大洪和原告晟石公司。综上所述,其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晟石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蒲大洪述称,涉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结果正确,原告晟石公司应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经审理查明,晟石公司将其承建的中山市横栏三沙OLT机房光缆优化工程(增补)新建管道工程中的路面开挖、管道铺设和造井部分分包给胡继林。胡继林未领取营业执照,雇请蒲大洪做工。
2018年5月20日上午7时许,胡继林驾驶粤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蒲大洪、李长宝前往横栏三沙岐江公路路段工程现场进行施工,途经中山市西区道路(沙古公路奇艺园林对开)时碰撞右侧路边护栏而肇事,导致蒲大洪受伤。事故发生后,蒲大洪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为:右下肢多发开放性骨折;枢椎骨折;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腓骨长短肌挫伤、右腓浅神经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颈椎间盘突出等。交警部门认定蒲大洪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8年10月18日,蒲大洪就其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伤害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疾病证明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长宝的证人证言、自绘上下班线路图、涉案工程的图纸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0月31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向晟石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就蒲大洪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协助调查。同年12月10日,晟石公司授权委托尹强办理相关事宜,提交书面意见称其与蒲大洪不存在劳动关系,胡继林是在去其他公司的工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其无关。晟石公司提交了安全培训合格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明细表、社会保险缴费汇总表、保险单、邮件报表截图、开挖队施工协议书样本、施工现场照片、涉案工程的图纸等作为证据。此外,胡继林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图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程款收据。同年12月24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该案涉及伤病的因果司法鉴定为由中止处理。
2019年1月21日,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蒲大洪“劲椎间盘突出”符合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急性劲椎间盘突出,与2018年8月20日7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在调查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蒲大洪、尹强、胡继林、李长宝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2019年3月4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工认[2019]020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蒲大洪于2018年5月20日上午7时许在中山市西区道路(沙古公路奇艺园林对开)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后的诊断“右下肢多发开放性骨折;枢椎骨折;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腓骨长短肌挫伤、右腓浅神经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颈椎间盘突出”为工伤;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由晟石公司承担蒲大洪的工伤保险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于同年3月12日、18日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蒲大洪、晟石公司。晟石公司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尹强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时称其系晟石公司的经理,承认晟石公司将承建涉案工程中的路面开挖、管道铺设和造井部分分包给胡继林,胡继林雇请工人自己做,该工程位于横栏镇岐江公路路段;其曾于2018年2、3月份多次电话通知胡继林要求将岐江公路路段被堵塞的井打通。
胡继林在调查笔录中称其承包了涉案工程的路面开挖、管道铺设和造井部分,并雇请了蒲大洪、李长宝做工;因工程是没有报建的,若被路政发现了就会将其做好的井封堵,2018年农历新年前就被堵了两口井,2018年4月份左右,尹强让其将被堵塞的井打通,其找蒲大洪、李长宝去做,该工程断断续续在做;2018年5月18日,尹强电话要求其将横栏三沙岐江公路堵塞的井打通;事发当天其安排了蒲大洪、李长宝开工,其驾驶车辆搭载两人前往涉案工程管道施工现场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李长宝在调查笔录中称其与蒲大洪都是受雇于胡继林,事发当天胡继林安排其与蒲大洪到横栏三沙岐江公路路段进行管道施工,前往途中三人发生了交通事故。
又查明,晟石公司、蒲大洪、胡继林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的涉案工程图纸均显示,涉案工程位于岐江公路路段。
庭审中,晟石公司承认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胡继林,但主张该工程已于2018年1月完工,蒲大洪等人于事发当日并非前往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当庭提交了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该证明称,中山市横栏三沙OLT机房光缆优化工程(增补)新建管道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完工时间是2018年1月19日。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其法定职责。结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蒲大洪是否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涉案交通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胡继林从晟石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位于岐江公路路段。李长宝、胡继林的调查笔录均反映事发当日,蒲大洪、李长宝受胡继林的安排,前往横栏三沙岐江公路路段进行管道施工(将被堵塞的井打通),再结合尹强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时承认曾于2018年2、3月份多次电话通知胡继林要求将岐江公路路段被堵塞的井打通的陈述,前述系列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蒲大洪于事发当日系受胡继林工作安排而前往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蒲大洪在前往涉案工程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涉案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从而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晟石公司以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主张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月19日完工,蒲大洪等人于事发当日不可能前往涉案工程施工的主张,理据不足,且与尹强的调查笔录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晟石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胡继林,胡继林雇请蒲大洪做工,因胡继林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晟石公司来承担蒲大洪的工伤保险责任,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蒲大洪的工伤认定申请,向晟石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和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经查明事实后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晟石公司要求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工认[2019]020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晟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山市晟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香霞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人民陪审员  马碧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淑榆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