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97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延沛,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晟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78号三楼5-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47824564。
法定代表人:贾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兰,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玲,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晟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方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卓依莲
周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