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2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原凤翔县)。
负责人:谢建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瀚,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原凤翔县)城东关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786999441C。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锋,系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红,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
上诉人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分公司(以下简称雍城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翔区人民法院(2021)陕03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2021)陕03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亚峰
审判员刘勇东
审判员吴成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莎
书记员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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