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

***与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1956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2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区。

被告: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鹏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