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1254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生于1985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锋,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鹏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