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北坡绿化建设管委会,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1658号
申请人:陕***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城东关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786999441C。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北坡绿化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生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3797912890H。
负责人:**,任主任。
被申请人: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蟠龙镇振华学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0078643292K。
负责人:***,任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市北坡绿化建设管理委员会、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111732.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为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建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北坡绿化建设管理委员会、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5111732.06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