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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日县冲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3民初45号 原告:桑日县冲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桑日县。 法定代表人:***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桑日县冲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桑日县冲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桑日县冲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拉姆次仁 书 记 员 **央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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