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56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一审被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一审被告: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西安河江开发区泰华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建设房产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773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更合司法所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一审第三人:***,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一审第三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和一审被告***、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筑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建设房产所(以下简称更合房产所)、***及一审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1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与***签订的《协议证明》显示,***只是收取介绍费的中间人,负责在施工期间配合及协助***收钱及协调关系,其无权代表***签订和确认与***有关的债务。***向***出具的《欠条》所形成的债务与***无关,二审判决***对该欠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二)本案应以(2018)粤0608民撤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中止审理。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无须中止审理错误。综上,提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对于***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意见及理由,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