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

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与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8执1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单位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升。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与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本院依法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正在对其进行评估、拍卖,而银行存款亦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但因本案(2017)粤0608执14号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之一,需要等待主案处理财产,才能进入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608执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