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

***、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3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孔堂村民委员会孔堂第七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孔堂村民委员会孔堂村。
负责人:***,该社社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孔堂村民委员会孔堂第八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孔堂村民委员会孔堂村。
负责人:***,该社社长。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孔堂村民委员会孔堂第七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孔堂七社)、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孔堂村民委员会孔堂第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孔堂八社)、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西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5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部分工程不符合结构总说明(图号G-01)“五砌体部分”对应的设置要求,且责任在于***一方错误。即使部分工程不符合结构总说明设置要求的责任在于***一方,鉴于该质量问题双方已在《孔堂四组新文化室工程结算方案》中妥善处理,二审法院再次判决令***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不符。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孔堂七社、孔堂八社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导致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问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向二审法院出具的复函明确表示,其在鉴定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涉案工程的结构总说明、建筑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纸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从涉案工程的图纸看,包括了结构总说明、建筑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纸,上述说明和图纸构成了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该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而不是仅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同时结构总说明、建筑设计说明在施工设计文件中起到了概括说明和统领性作用,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复函也明确说明具体施工图纸未注明的事项,以结构总说明、建筑设计说明为准,施工人员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既要对照图纸施工,也要对图纸上未标明或者未明确的事项,查阅结构总说明、建筑设计说明后开展具体施工。故即使施工图纸中存在未具体标示鉴定报告中所说的结构总说明中的具体要求情况,**财也应当结合结构总说明和建筑设计说明的要求来具体进行施工。因此,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是***未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所造成,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工程质量的修复费用的承担问题。**财主张双方已经约定以对***罚款30000元了结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对此,从双方在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结算方案的约定看,仅是约定因工程质量问题对**财“罚款”30000元,但并未说明仅以该30000元作为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从而了结双方之间的质量纠纷,也未说明孔堂七社、孔堂八社不再追究西安建筑公司、***相应的责任。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双方仅以该30000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西安建筑公司、***又未按照双方恢复施工的决定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对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进行修复的情况下,西安建筑公司、***对所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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