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景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203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疆景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景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兵0203民初51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景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2079.87元,执行费9821.00元。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景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景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356000元,申请人***撤回了对新疆景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兵0203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