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28民初259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住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被告: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十路7000号汉
峪金谷A2区1号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UFC346P。
被告:***,男,1988年10月20日生,现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生,现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24日生,现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