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28民初259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住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被告: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十路7000号汉 峪金谷A2区1号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UFC346P。 被告:***,男,1988年10月20日生,现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生,现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24日生,现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