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翊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翊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3404号
原告:新疆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时代广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州,新疆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驼,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翊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工业物流园区明珠街以北3-301/div>
法定代表人:潘肖,新疆翊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翊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翊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新疆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新疆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盖  明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