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惠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10421号
原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斗,临沂河东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兵,临沂河东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惠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786982930Y。
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惠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惠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兵、孟宪斗,被告陕西惠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20]816号仲裁决定书;2.判决确认**与陕西惠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陕西惠农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因与陕西惠农公司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20]816号仲裁决定书。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陕西惠农公司辩称,**不是我们单位的人员,与我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以陕西惠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陕西惠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审理后,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20]816号仲裁决定书,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间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所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庭审中陈述,其本人系经过老乡介绍到陕西惠农公司的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陕西惠农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牛荣福,**称在工地上发生工伤。**与陕西惠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