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53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6118429X9。
法定代表人:姜世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40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40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202008025329196702259610XXXXXXXXXXXXXXX91610821661184299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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