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53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6118429X9。

法定代表人:姜世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40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40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202008025329196702259610XXXXXXXXXXXXXXX91610821661184299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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