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8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之妻。
被执行人:陕西青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青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青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5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7977.8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2执8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