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6民初4557号
原告: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河池社区河池新居23栋4单元101房。
法定代表人:刘利,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