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基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隆基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866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任王文,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隆基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职务不详。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隆基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由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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