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申224号
再审申请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6民终685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鹏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