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云0103执1790号
本院受理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7)云0103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爆破服务合作协议》;二、被执行人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0000元;三、被执行人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4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