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云0103民初8090号
原告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与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冠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金盾公司与龙冠公司签订的《爆破服务合作协议》以及龙冠公司向金盾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对双方都有拘束力。金盾公司依约支付60000元管理费,龙冠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本院对金盾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爆破服务合作协议》的诉请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已经支付的管理费的返还也达成一致,但龙冠公司未按照承诺履行,对金盾公司要求龙冠公司返还管理费60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金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还款承诺书》有约定,但约定的计算方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根据金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时限依法调整为: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所得为9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6日,金盾公司与被告龙冠公司签订《爆破服务合作协议》,约定:龙冠公司在红河县成立爆破服务项目部,交由金盾公司全面管理,金盾公司预付60000元管理费,若10个工作日内龙冠公司未办妥红河县爆破项目部相关手续,导致项目部不能正常运行,由龙冠公司退还金盾公司预付的60000元管理费。合同签订后,金盾公司向龙冠公司支付了管理费60000元。2017年8月23日,龙冠公司向金盾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9月23日向金盾公司还款30000元,于2017年11月23日向金盾公司还款30000元,若未按照承诺期限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天6%支付违约金。
一、解除原告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爆破服务合作协议》;二、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0000元;三、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47元;四、驳回原告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白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