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云2624执1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6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移送我局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10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人行信息,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位于麻栗坡县××××区的地块编号为A-(2)-93号宗地购买权,并支付了1168.50万元土地出让价款,但因被执行人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的土地出让价款,故其至今亦未能办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且该地已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进行网上拍卖。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公布。因与申请执行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分公司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