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7民初245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3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慧英,云南意衡(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湖,云南意衡(镇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雄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801514500XT。
法定代表人:王家银,局长。
住所地: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苏美成,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鲁雪,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6KRD2HOA。
法定代表人:陈继伟。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GWTFG2X。
法定代表人:乔跃军。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代理人:鲁钊,云南红云(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镇雄县农业农村局、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婷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原、被告通过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镇雄县农业农村局、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镇雄县农业农村局、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余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镜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