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建筑工程公司

子洲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子洲县秦州贸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监11号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城关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1752145018U。
法定代表人:钟维洲(原为马焕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文,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子洲县。
被执行人子洲县秦州贸易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一道街。
法定代表人:张士业,该公司经理。
子洲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子洲县秦州贸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子洲县秦州贸易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子洲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子洲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子洲县人民法院久执不结,经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指令执行。为提升执行质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指令执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
子洲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米脂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海胜
审判员  李海熙
审判员  沈国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于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