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川0304执保251号
本院受理华夏阀门有限公司与简阳川空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简阳川空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3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简阳川空锻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