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重工锻压有限公司与华夏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4民初2096号之一
原告浙江远大重工锻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远大重工锻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远大重工锻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大重工锻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0元,诉讼保全费3995元,合计9295元,由原告浙江远大重工锻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