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1783号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某
被告:**,住,住长春市二道区/div>
第三人:付某,住,住长春市/div>
**与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苏荔莎
人民陪审员 白玉霞
人民陪审员 李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