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与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1783号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某

被告:**,住,住长春市二道区/div>

第三人:付某,住,住长春市/div>

**与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苏荔莎

人民陪审员 白玉霞

人民陪审员 李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