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财保21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玉莲,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