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301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4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尹玉莲,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与被告长春博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苏荔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