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民终7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洺濠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市蓟州区。
上诉人**洺濠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洺濠锦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8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洺濠锦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支付***补偿及工资差额;2.两审案件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洺濠锦绣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辩称,驳回洺濠锦绣公司的上诉请求。
洺濠锦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撤销津蓟劳人仲裁字【2019】第120号裁决书;2.要求判令不给付***经济补偿金1278元和双倍工资10920元;3.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洺濠锦绣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其主要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普通货运等项目。***于2019年3月11日开始到洺濠锦绣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要负责对外联系业务,其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及补助,其中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2019年5月21日,因调整***工作岗位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5月27日,***以洺濠锦绣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7月9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蓟劳人仲裁字〔2019〕第12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127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拖欠工资和未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60元。洺濠锦绣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而成讼。双方均确认洺濠锦绣公司尚欠***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工资计5460元,其中460元为补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日工资为100元,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因洺濠锦绣公司未及时足额向***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就调整工作岗位问题未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的工作年限,洺濠锦绣公司应当向***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因***于庭审中同意按仲裁裁决意见主张经济补偿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洺濠锦绣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为1278元。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问题。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前日工资为100元,自***入职洺濠锦绣公司工作至劳动关系解除,双方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洺濠锦绣公司未按时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应向***支付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共计41天的二倍工资差额为4100元(100元/天×41天),根据双方于庭审中确认的拖欠***工资的事实,洺濠锦绣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工资为5460元。关于津蓟劳人仲裁字〔2019〕第120号裁决书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撤销仲裁裁决不属于法院管辖受理范围,故洺濠锦绣公司主张撤销津蓟劳人仲裁字〔2019〕第120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洺濠锦绣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洺濠锦绣公司应向***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为1278元、拖欠工资5460元。因洺濠锦绣公司未按时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应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41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洺濠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1278元、拖欠工资5460元、未签书面劳动二倍工资差额4100元,合计10838元;二、驳回**洺濠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洺濠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系劳动关系,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及未签书面劳动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洺濠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洺濠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会
审判员 ***
审判员 尹 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