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誉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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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3民初16870号原告:西安国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阿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王瑞,女,汉族,1994年2月19日出生,住莲湖区。被告:黄公全,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西安国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黄公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国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国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多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润发 打印:扈艳红 校对:梅 琳 2019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