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1350号
原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白亚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根利,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毛三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作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