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西街村下北街村民小组与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867号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村XX村XX小组(以下简称:XX村XX小组)与上诉人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5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村XX小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XX村XX小组应支付工程款为56235元;2、诉讼费由亚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亚通公司未全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场测量可知污水管道工程及路面改造工程亚通公司只完成了合同约定的64%和84%,且路面改造工程约定使用混凝土的495.01平方,亚通公司未使用混凝土。未发生的工程量不应支付相应价款,经计算,因工程量减少应少付工程款493765元;2、近200万元的工程,对村民小组来说属于重大事项,但自始至终只有村民小组原负责人签字,施工没有任何签字的文件,亚通公司甚至不能说明谁参与了竣工验收,其中隐情不言自明。综上,请求法院对亚通公司超出合法要求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亚通公司辩称,1、本案合同约定的是固定价结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XX村XX小组主张变更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请求于法相悖,不能成立;2、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六年之久,XX村XX小组从未对承包总价提出任何异议,而且还给亚通公司出具了拖欠55万元工程款的证明,XX村XX小组对合同总承包价175万元的固定价结算方式是认可的;3、XX村XX小组上诉称污水管道长度不够和部分路面未使用混凝土,应减少工程造价493765元,根本不能成立。亚通公司按照约定全部完成施工内容,预算书显示的污水管道长度仅是商谈固定价款的参考,且预算书价款为183万多元,最后商定为175万元。需要强调说明的是,XX村XX小组要求东西走向为双管道,实际施工也是按照双管道施工,XX村XX小组实际丈量却未将双管道计算在内,本案不存在工程量的减少。部分路面未使用混凝土属实,这是因为XX村XX小组要求变更成用砖铺,由此导致垫层厚度增加,且亚通公司还要多支出铺砖的费用,与打混凝土的造价相差甚微;4、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包死价,所以施工过程中对增加部分亚通公司并未采用签证另行计算,如果据实结算,工程总价款会超过175万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XX村XX小组的上诉。
亚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村XX小组清付拖欠工程款55万元;2、XX村XX小组从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3、XX村XX小组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13日,XX村XX小组XX村道路面及排水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总价款为17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开工三日内付总包价20%预付款,以后按工程进度及按完成工程量90%付款,工程竣工后付到总承包价的90%,其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后一次付清;开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亚通公司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施工,XX村XX小组亦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部分工程款。2012年9月,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但未出具书面验收报告,该工程即投入使用。2014年3月5日,XX村XX组长高华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小组修村道欠亚通公司建筑费55万元,其个人及该小组予以签字盖章。此后不久,高华因换届不再担任XX村XX组长,该小组账务一直未予移交。XX村XX小组索要工程款未果,遂于2018年10月10日诉至法院,XX村XX小组给付其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XX村XX小组对亚通公司当庭提交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及《证明》等证据以需核实为由未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交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XX村XX小组XX小组村道路面及排水改造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亚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该XX村XX小组使用,XX村XX小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亚通公司XX村XX小组给付其拖欠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对亚通公司XX村XX小组从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无准确的竣工结算及交付日期,XX村XX小组出具欠款证明的时间为宜。XX村XX小组提出换届、未移交账目等抗辩,系其村民小组内部事务,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债权人权利的行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XX村XX小组负担。
本院认为,从本案审理情况可知,XX村XX小组对亚通公司施工的事实并无异议。一审认定XX村XX小组欠付亚通公司工程款数额为55万元的依据,主要是合同及2014年3月5日《证明》。XX村XX小组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全部完成以及证明出具背景提出异议,但其并未能提交充足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换届、未移交账目系小组内部问题,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权利,并依据证明认定欠付款数额为5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XX村XX小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认定XX村XX小组欠付亚通公司工程款55万元是否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8元(上诉人XX村XX小组已预交),XX村XX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魏     哲 审 判 员  李 沫 雨
                       书 记 员  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