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白亚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毛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先专,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瑶,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30749.26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23元,申请执行费2270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0元,在2022年8月30日前将下剩的1530749.26元工程款付清,并以2030749.26元为基数,支付从2021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相应利息,利随本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11523元,申请执行费22707元,被执行人未交纳。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724执4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锡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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