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1788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理人:白亚芬。

原告***与被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 晓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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