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瞿田仓诉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蓝民初字第01449号
原告瞿田仓,男,汉族,农民。
被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瞿田仓诉被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瞿田仓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田仓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田仓撤回对被告西安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瞿田仓负担。
审判长王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