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复13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嘉华街嘉华小区4号楼3单元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高战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萌,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至王村北组。
法定代表人:李京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潼区法院)在执行****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院(2020)陕0115执异10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中,复议申请人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森
审 判 员 黄金华
审 判 员 屈 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宝华
书 记 员 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