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6989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镇客省。
法定代表人:高战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丽、陈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发。
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程钊。
被告:***,男,汉族,1960年8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楼XX。
被告:王建民,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59元,减半收取14429.5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秋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