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02民初1150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
法定代表人:高战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陕西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