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方绿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760号 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平,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XX**有限公司员工公寓,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XX**有限公司员工公寓,系该公司供应部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XX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镇客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X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XX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XX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92元,减半收取130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