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760号
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平,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XX**有限公司员工公寓,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XX**有限公司员工公寓,系该公司供应部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XX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镇客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X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XX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XX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92元,减半收取130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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