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5631号 原告:***,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战蒙,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91400元(利息分段计算:1、从2018年9月30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21000元:2、从2019年1月16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52000元;3.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4.8%计算至2022年8月20日为118400元:4、请求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系被告二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西安理工大学新校区三期(北区)建设项目(I)标段”项目负责人,2018年9月30日被告一***因该项目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一***转账支付借款30万元,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并承诺借期不超过半年。2019年1月15日被告一***因该项目经营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一並艳辉转账支付借款10万元,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并承诺借期不超过半年。但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分文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