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泰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8377号
原告: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婷。
被告:西安泰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校甲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泰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75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