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陕0104民初1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4385.3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元,执行费6392元。因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职权网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1个,账户皆余额不足,冻结时间为一年。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依职权委托武穴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商铺三间,查封时间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续行查封等续控措施,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笔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工程款404385.3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6392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