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4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26263635J。
法定代表人:王建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 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66996702P。
法定代表人:王新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民初5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9026.92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60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5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199026.92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5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吴君帅
                   书    记    员      张亦甜